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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广告美女(发布虚假化肥广告 青岛港盛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4年05月09日 靓嘟嘟

半岛网8月17日讯近日,半岛网(0532-80889235)注意到青岛港盛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化肥广告,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并非进口,被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该案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

根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执法人员在2023年6月8日检查青上化工(青岛)有限公司时,在该公司成品库内发现青岛港盛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硫酸钾(全水溶)外包装标注“原料原产国:以色列,合同号:N20YLJKXS1320”内容。后经2023年6月1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2023年6月19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青岛港盛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上述硫酸钾(全水溶)使用的原材料包括氯化钾和硫酸,其中氯化钾为以色列进口,从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而硫酸都是国内生产,并非以色列进口。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化肥广告,该案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

依据《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5日下达了青市监处罚〔2023〕07029号处罚书,行政处罚种类为:罚款。

爱企查显示,青岛港盛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1月11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为岳志鹏。经营范围包括研发、批发:化肥;批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有机肥、菌肥、土壤调理剂;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半岛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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