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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吏日常(殷啸虎:吏学是古代基层公务员的一门专门学问)

2023年11月20日 靓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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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2023年10月11日《法治日报》第9版“专刊”

在中国古代,官和吏都是衙门里行使国家权力、从事行政和司法事务管理的人员。大体而言,官是衙门里负责具体事务的长官,而吏则是从事具体工作的。但这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州(府)县衙门的长官也被称为长吏、大吏,正史中的循吏、酷吏也主要是指衙门的长官。而元明清时期官和吏虽然逐步有了明确的界限,所谓“领持大概者,官也;办集一切者,吏也”,但州县衙门的官员有时也以吏自称。因此,从总体上说,古代的吏一般是基层政权的公务员的总称,虽然有时也包括州县衙门的长官,但主要是指各级衙门内从事具体事务的办事人员。这些人直接同老百姓打交道,他们的工作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也正因为如此,吏学也成为古代基层公务员的一门专门学问。

中国古代有关吏学的著作可谓是汗牛充栋,特别是那些曾经或正在担任地方衙门长官的官员,他们在总结自己的从政经验、阐述为政之道时,都会涉及吏学。现在可知的最早一部吏学著作,应该是出土的云梦秦简中的《为吏之道》。秦王朝奉行“以吏为师”,特别是韩非子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后,将吏治放在了国家法治的重要地位,要求吏在品德和行为方面起到表率作用,维护地方乃至基层的法律秩序。《为吏之道》正是基于这一要求发布的,其中明确规定了吏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与办事原则,并且对吏的品行、才干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汉承秦制,从中央到地方衙门的大量行政和司法事务都是由吏来承担的。蜀汉灭亡时,人口不过94万人,而吏就有4万人。古代地方县级衙门,如以茶叶贸易而著称的江西浮梁县,因其地位重要被设为上县,但县衙的官员也不过10人左右。因此,大量以“吏”为代表的基层公务员无疑是成为处理衙门事务的主要力量,而对吏的教育管理也就成了国家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吏学也逐渐成为国家政治中的一个专门的学问。特别是从宋朝开始,出现了一些有影响的吏学著作,如陈襄的《州县提纲》、李元弼的《作邑自箴》、胡太初的《昼帘绪论》等。这些吏学著作的作者都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他们自己都曾担任过州(府)县衙门的长官,如《昼帘绪论》是胡太初应其出任香溪知县的外舅之请,将自己居官为吏之道写了下来,后担任处州(今浙江丽水)知州时,又应属下吏员之请,将其付梓刊行。因此,这一时期的吏学著作大都是居官为吏之道的经验总结,也成了明清时期吏学著作的渊源。

元朝吏治的制度建设比较发达,正是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专门的吏学著作——《吏学指南》。《吏学指南》是一部专为吏员撰写的启蒙读物,也是吏学领域的经典著作。是为习吏之人了解和掌握吏学的基本知识而专门编纂的,“摘当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首冠以历代吏师,终继于恕刻轨范,类成一书”,此外还收录了各类箴言以及前代吏员因为政仁恕而得福报或因惨刻而遭报应的事迹。它对明清时期吏学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永乐大典》中曾屡加引用;明司礼监刻《居家必用事类全集》也专门将其收录。

明清时期吏学延续了前朝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吏学著作,如明朝吕坤的《吏品》,清朝著名循吏汪辉祖的《学治臆说》《学治续说》和《学治说赘》等。

从中国古代吏学著作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文书知识。古代衙门中吏的大量或主要的职责,就是撰写和处理各类公文。而撰写公文都有固定的文书格式和专门术语,这些都属于古代法律形式之一的“式”的范畴。文书格式如果出现差错,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清乾隆年间著名的循吏李梦登就是因为上报的案件审判文书不符合格式,结果仅仅做了三个月的知县就被罢官。因此,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文书知识,也就成为吏的基本要求。古代吏学在这方面的经典之作,就是《吏学指南》。它“摘当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收录了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公文用语的相关词条2109条,分为91类。这些条目对官府衙门中诸如刑狱、诉讼等各种日常事务所涉及的公文案牍术语都进行了简明阐释,并且分门别类,便于检索,“读律则法理通,知书则字义见,致君泽民之学,莫大乎此”。

第二,管理之术。古代基层公务员承担了地方大量的行政和司法事务,直接同老百姓打交道。因此,如何做好管理工作,维护地方的稳定,是衡量官吏是否合格的一项主要指标。特别是对地方州县衙门的长吏而言,更是如此。而从吏学的角度来说,这种管理之术除了行政事务外,最重要的,同时也是最缺乏的不外乎两个方面知识:一是如何约束部下,特别是衙门中的胥吏。陈襄的《州县提纲》中专门有一篇“防吏弄权”,并提出“凡事宜自察其实,自执其权,不可徇吏”;元朝张养浩的《牧民忠告》中的“御下”篇也专门谈了这个问题,并指出:“诸吏曹勿使纵游民间,纳交富室,以泄官事,以来讼端,以启幸门也。”二是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吏学指南》的序言中说:“吏人以法律为师,非法律则吏无所守。然律之名义,不学则不知也。不知则冥行而索途,奚可哉!”汪辉祖在《学治说赘》中也提出“律例不可不读”,认为“每遇公余,留心一二条,不过数月,可得其要”。

第三,修身之道。古代吏学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无非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二是品德,尤以品德为重。品德修养无疑是为吏的基本要求。在云梦秦简《为吏之道》的开篇就指出:“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并提出了吏在品性方面的“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吏学指南》也提出了“吏员三尚”:一曰尚廉,二曰尚勤,三曰尚能,并特别强调要“甘心淡薄,绝意纷华,不纳苞苴,不受贿赂,门无请谒,身远嫌疑,饮食宴会稍以非义,皆谢却之”。

(殷啸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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