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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上熟女(19岁小鲜肉花1300元包夜31岁熟女,结果后悔不已,竟然跑去报警)

2023年11月20日 靓嘟嘟

«——【·案例摘要·】——»

小鲜肉为何自曝嫖娼,本该是美好的一晚,究竟发生了什么让他后悔不已,到要报警的地步?

广东省的一19岁男子张某近日包夜31岁女子却自曝嫖娼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春心萌动尝禁果

张某今年十九岁,正是血气方刚的年纪,对于性这一方面有较强的兴趣和好奇。虽然社会开放程度已有所提高,但人们往往还是谈性色变,性教育方面较为缺失。

因此张某对于性的认识大部分来源于与朋友一同观看的小电影以及网页上的垃圾广告。

张某自以为自己已经是成年人了,却在男女关系方面没有丝毫进展,内心蠢蠢欲动,想要尝尝“禁果”,感受成年人的世界。

但张某从小性格内向,不善言谈,一与女生说话就会满脸通红,在班上是小透明一样的存在。对于处理男女朋友关系丝毫没有经验。感情生活上的缺失难免让张某觉得寂寞。

这天,张某像往常一样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地上的一张小小的卡片吸引了他的注意:一串电话号码,还有一张照片,照片上的美女穿着暴露,摆着具有某种暗示的动作,照片下方印着:“寂寞少妇,包夜服务”的宣传标语。

张某猛然反应过来,这是一张“地下交易”的小卡片。张某紧张的望向四周行色匆匆的路人,装作什么都没发生的样子将卡片塞进了自己的口袋。回家的脚步也不由得加快了。

回到家后,张某又掏出这张小卡片,怀着激动又忐忑的心情仔细打量这张卡片。卡片上的美女身材曼妙,表情诱人,不由得激起了张某想要试一试的欲望。

张某心想,这何尝不是一次体验成年人世界的好机会,卡片上的那一串电话号码,像是自己打开成年世界大门的钥匙,内心有个声音不断催促自己抓住机会,张某咬了咬牙,拿起手机输入那串看似普通实则与众不同的号码。

就在电话要打出去时,张某却犹豫了:这么做真的对吗?自己这种行为算不算嫖娼呢,要知道,不管是嫖娼还是卖淫在我国都是犯法的。可这种事是你情我愿,也许不犯法吧。

张某拨通了电话。与电话另一头的女人约好时间地点以及价格。挂断电话后,难掩心中的兴奋。满心期待那个未知充满吸引力的夜晚。

初尝禁果遭意外

期待着,期待着,终于到了张某与女子约定的那晚。张某难掩心中的激动,早早来到约定的酒店的等候。没过多久,门铃响起,张某的心跳也随之加快。

他深呼一口气缓解紧张激动的心情,前去开门。门口出现果然站着一个女子,虽不及卡片上的美女引人垂怜,却也韵味十足。张某按照约定好的,给女子转去了1300元的包夜费。

在发生关系后,张某想着清洗一下后好好睡一觉,于是起身前去卫生间洗澡。

初尝禁果的张某还沉浸在这个期待已久的夜晚中,对女子没有任何警惕。殊不知女子此刻在房间里做了什么。

在张某洗澡洗到一半时,忽然听到开门声和关门声,显然是有人离开或有人进来了。

张某在浴室内尝试与女子说话,喊叫多声却仍未有回应,房间不像是有人的样子,女子难道已经提前离开了?

张某心中疑惑:为何自己与女子约定的是包夜,女子却提前离开了?难道是有事,可自己已经付钱了,拿人钱办人事,有事离开之前也要和自己说一声吧。

张某越想越不对劲,猛然想起自己的手机钱包等值钱的东西都放在外边,心里咯噔一下,似乎知道了结果

他赶忙出去查看,果不其然,自己所有的值钱的东西都不翼而飞,女子也早已不知所踪。

张某虽未经历过这样的类似事件,但自己不仅花了钱,没买到满意的服务,反而,自己的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还被偷走了。

张某不甘心吃这个哑巴亏,也顾不得自己嫖娼的行为,找到通讯设备就拨打了报警电话。

电话接通后,张某先是主动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嫖娼的行为,又说明了该女子盗窃的行为,希望能得到警方的帮助,找回自己丢失的物品。

警方对于接到嫖娼自首的电话也是诧异不已。但很快,警方来到张某与女子约定的酒店,对张某进行询问,并对张某嫖娼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意外解决需警示

通过张某的描述以及提供的线索,警方很快找到了这位与张某交易的31岁女子。该女子对自己盗窃张某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女子见张某年纪轻轻出手却颇为阔绰,年纪又这么小,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偷肯定会碍于面子不敢声张,只得自认倒霉。

于是趁着张某洗澡的空档偷走了张某的手机和钱包。却没想到张某真的会报警。

最终张某找回了丢失的手机和钱包,但找不回的是自己以及家人的颜面以及交易完成的1300元。他的嫖娼的行为也受到了批评教育。

虽然张某确实体验了一直以来想要体验的事情,但既丢了面子又损失1300元,真是得不偿失。相信通过这件事,张某会吃一堑长一智,做什么事三思而后行。

«——【·以案释法·】——»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嫖娼行为是犯罪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张某的嫖娼并不触犯刑法,不属于犯罪行为。但这只是说明张某不用受到刑罚处罚,并不是意味着张某不会受到其他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此案并未耗费较多警力,也未对社会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可以对张某从轻处罚。

并且鉴于在此案中张某自首,不管是因为何种原因,主动给民警打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且配合警方抓捕张某,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因此等待张某的是至少五日的拘留或者五百元的罚款,还有民警的批评教育。

当然,受到批评教育教育的张某并不好过。自己曾经藏于心底的秘密以这种不体面的方式被公之于众,张某可谓是颜面尽失,这也提醒了我们以及张某,安分守己,千万不可触犯法律的红线。

可是这位31岁的女子就没那么幸运了。

关于卖淫,刑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这一罪名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卖淫和嫖娼的组织者,该女子只是自己卖淫,并未组织他人进行卖淫。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该女子也不构成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但与此同时,该女子同样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受到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该女子还偷盗张某的手机钱包等财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该女子盗窃了他人的财物,包括手机以及钱包,包中有数千元现金。未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取得这些财物的所有权,已经侵犯了张某对这些财物的所有权。

且在客观方面实行了秘密盗窃这些财物的行为。该女子已经是31岁的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张某的财物,该女子持故意的态度进行盗窃,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由此可知,女子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盗窃的案件出台了司法解释。第七条说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该女子在被警方控制后,对自己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认错态度良好。可以再根据其悔罪表现适当从轻处罚。但女子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此事件中,张某与该女子触碰了法律,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都面临着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相信通过这个事件张某和这位31岁的女子能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我们也应对这个嫖娼事件进行反思。嫖娼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也确实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是违法行为。不仅如此,嫖娼还有违社会道德,可能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嫖娼嫖娼涉及到性关系的交易,违背了传统伦理道德的观念。不仅容易成为性传播疾病的传播渠道,如艾滋病、性病等疾病,也可能会导致心理健康问题,如罪恶感、焦虑、抑郁等。它还可能导致对性的不正常观念和行为。

而且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性交易、犯罪率的增加、公共卫生问题等。它还可能助长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和性剥削,加重社会性别不平等的问题。

对家庭而言,嫖娼可能会破坏家庭关系,导致婚姻破裂,对配偶和子女产生严重的心理伤害。

最后,嫖娼的行为会破坏社会道德风气,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对嫖娼的行为我们应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并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道德意识,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此外,通过这件事,我们也要警惕上当受骗,时刻保护好自己。做遵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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