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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假离婚(“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女子将前夫告上法庭起诉“欺诈”)

2023年12月01日 靓嘟嘟 浏览量: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9月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08年小文与小浩登记结婚,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2套房产、1个商铺、1个车位归女方小文所有,1辆汽车归男方小浩所有,同时提出公司股权归小浩所有,但小浩同意以作价70万元补偿小文。

双方承诺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充分知晓签订本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2021年,小文提起诉讼表示,她与小浩协商“假离婚”,离婚后变成真离婚,小浩具有欺诈的故意请求撤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公司股权折价分割的约定条款。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自婚姻登记建立夫妻关系,自离婚登记后解除婚姻关系,须双方复婚后才恢复夫妻关系,小文与小浩登记离婚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说法,小文与小浩未登记复婚,不具有婚姻关系。

小文主张与小浩协商“假离婚”,离婚后变成真离婚,小浩具有欺诈的故意,小文以此为由主张撤销部分财产分割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案涉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浩持有的股权价值远超过离婚时折价补偿的金额。小文主张离婚时对股权的折价分割显失公平依据不足。据此判决:驳回小文的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以离婚协议某一条款显示公平就予以撤销,而应综合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条款,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认定是否具有可撤销情形。

据了解,“假离婚”是双方的自愿行为,不构成欺诈。男女双方自婚姻登记建立夫妻关系,自离婚登记后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说法,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部门仅作形式上审查,双方均签署了离婚协议,具有离婚的意思表示,离婚登记合法有效。男女双方没有按约办理复婚登记,不具有夫妻关系。男女一方以此为由主张另一方存在欺诈的故意,以此为由主张撤销部分财产分割协议,因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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