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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h(传授犯罪方法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H先生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2023年12月04日 靓嘟嘟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被害人G某希望通过炒“虚拟货币”的路径达到一夜暴富的目的,为此,G某购买了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声称可用作“挖矿”的手机,用于炒“虚拟货币”。但是,在炒币操作过程中,因被害人G某没有专业技能,导致投资失败,其意图通过炒币达到一夜暴富的目的落空。为此,被害人将投资失败的结果迁怒于手机销售商、炒币软件APP运营商,以诈骗罪为由向深圳市L区M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侦查诈骗案期间,发现有人利用H先生注册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信息在APP注册了“某交易所(注:境外交易所)”账户,利用该软件进行信息推送,为“某交易所”做网络推广宣传,2023年03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将H 先生刑事拘留。

传授犯罪方法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H先生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H先生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会见嫌疑人,分析案情


2023年04月06日,家属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授权委托陈永新、蔡文博律师办理此案。2023年04月10-12日,蔡文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H先生三次,根据会见情况梳理的案件有利线索如下:

1、侦查人员提审了H先生5次;

2、H先生对案件关键事实几乎是一无所知;

3、H先生注册的公司已于2020年1月份注销;

4、H先生本人没有参与运营炒币平台,也没有为炒币平台使用的交易软件APP作任何形式的推广宣传;

5、是谁使用了H先生注册的公司在在APP注册了“某交易所(注:境外交易所)”账户,H先生不知情;

6、H先生从网上购买的用于炒币的交易软件是否有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功能,H先生不知情。


三、无罪辩护的理由


1、H先生与被害人所述的诈骗团伙成员并无关联,其没有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2、被害人为“挖矿”购买大量案涉手机,及使用境外交易所的交易软件炒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3、H先生出售交易软件的行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4、有人利用H先生注册设立的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信息,在APP注册了“交易所”账户,利用该软件进行信息推送,该行为仍然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四、与办案机关沟通


2023年04月14日,辩护人到公安机关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到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并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详细阐述了无罪和不批捕的理由。


传授犯罪方法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H先生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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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委托人重获自由


2023年04月18日下午,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当晚,公安机关通知家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委托人在刑事拘留后第30天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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