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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浙江玉环县:未经审批的房屋,强拆中也要保证被拆迁人的权利)

2024年01月11日 靓嘟嘟 浏览量:

浙江玉环县:未经审批的房屋,强拆中也要保证被拆迁人的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在大麦屿街道环海占有使用一块面积为15.4778亩的土地,并在该地上建有厂房建筑等,其中使用村集体土地面积为10.0002亩,其中1.95亩的土地已经政府审批同意建设,其余均未经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2020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一份通知:经查,你户位于环海村老码头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法定审批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1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件》第38条之规定,请你在2020年5月6日时前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仍不改正,我办将根据玉环市“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无违建村(社区)”创建处理政策之规定予以拆除。

2020年8月15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未经审批部分的厂房进行拆除。现原告不服被告强制拆除的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前,应当先向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后不履行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公告。

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事处在向原告发送限期自行拆除通知后,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剥夺了原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亦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被告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明显违法。鉴于该强制拆除行为为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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