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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相(大秦帝国的本相:既不公平也不效率的落后组织)

2024年01月11日 靓嘟嘟

“秦制”的本相就是通过“吏治国家“将“人”变成各级官吏账本上的“数目字”,成为国家随时可以调用的“资源”,在此原则之下,所谓的“人权”、“财产权”全都无从谈起,“人”的“物化”成为一种彻头彻尾的制度行为。

在此逻辑下,“秦制”就成为了理论上的新变种——“镇压型国家”,与“自然国家”第一个根本区别在于:

其对“人”的“物化”不存在例外,君王之下的所有“精英联盟”也被置于这个逻辑之下,既因权力的分润加持而具备一部分“人权”,又因权力的“绝对不稳定性”而随时失去之。

第二个根本区别在于:

“秦制”通过把每一个被统治者原子化,形成层层镇压的模式,使“经济租金”不再为每一个层级的精英分级享有,而是由君王定制分配,权力和“经济租金”不再匹配;但每一个层级又被其上一层的镇压能力所威胁,最终暴力权力集中于秦王一人手中,换言之,哪怕在“精英联盟”内部,也不再具有“对等权利”。

镇压型国家的政治经济形态

这种组织模式的关键就在于,由于其巨大的压制力和攫取的残酷性,每个层级都有反抗上一级压迫的“意愿”,但却缺乏反抗的“能力”,每一个层级的暴力能力和上一个层级都是不对称的。

“镇压型国家”可以看作“自然国家”的多层累加,相对于“自然国家”的政治经济模式,镇压型国家承受的“压力”更大,需要更多的暴力能力来压制下层的叛乱,如果对下层的叛乱的压制不够迅速,就可能产生对上层暴力组织产生“传染”,同时,这种组织必须保持足够的静态稳定,如果哪一环松动,由于其巨大的内部压力,就可能导致全局的崩溃。

之所以这一“必然”的崩溃推迟了一百四十年,并不是因为“压力”本身不存在或是被疏导到了“强国御侮”的宏大叙事之中,而是上述结构附着在一个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极端落后的边陲诸侯国的经济基础之上,幸运地维持着长期的“静态稳定”。

西周到春秋战国的社会变动,类似于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但西欧由于每个地区的领主之间存在着“竞争约束”,一个地区的农奴可以逃到其他领主的领土,也可以去人迹罕至的地方,开展轰轰烈烈的“边疆运动”。

虽然农奴这一行为充满了风险,但由于这个参与约束的存在,领主对于农奴的压榨必须是有节制的,他必须依靠庄园习惯法——这种领主和农奴共同遵守的“意识形态”来获取“经济租金”,农奴具有和领主讨价还价的能力以及用脚投票的可信威胁。

领主和农奴构成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领主使用其武力保护农奴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农奴使用劳役、实物、最终是货币来回报领主的保护,这种逻辑也自下而上地延伸到了西欧君主国的整个体系。

问题在于,这种“对等”的“契约关系”乃至于与之类似的“交易行为”,在当时的东亚大地极度稀缺,契约上的交换关系和纯粹的统治关系的区别就在于,被动接受契约的主体有没有可供替代的选择,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出土的“魏户律”、“魏奔命律”残篇,以及银雀山汉墓中出土的“齐市法”残简可知,“先进”的关东诸国比较“落后”的秦国,可能只是更早地施加了人身约束和人口控制罢了。

更何况,秦帝国的大一统,最终仍将那些短暂逃离的“逋亡人”收归囊中,可替代的选择根本就不存在。

既然“交易”本身就可有可无,那么,依托于近乎无限的“暴力能力”的“掠夺”自然成为主流,所以,秦国对类似于“计划经济”的生产经营体制非常迷恋,以至于每一个“县”都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和独立的市场,这些以“县”为单位的经营组织,形成一个又一个独立的“经营单元”,其所得,一小部分用于供养本区域内的“吏治组织”,绝大部分则成为秦王的收入。

不过,秦国所设计的制度,就算可以高效率地运行,也大大地超出了这个时代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由于疆域庞大,跨区域的物流成本极高,所以这种国家管理一切资源的模式事实上是以地方单独核算、上报结余、再将部分结余上缴到都城的形态存在。

这种财政模式,并不适合一个庞大的中央帝国,因为在缺乏商品货币手段的时代,物资调运的成本极高,根本不可能存在全国性的物资统收统支,大量的物资被留置于本地使用,全国性的市场根本没有产生,区域之间没有分工,形成的是以县为单位的区域市场,而区域市场的主体,又是“刑徒”组成的“国营工厂”和单独的“编户民”。

亚当·斯密早在《国富论》中就已总结过——“分工受到市场范围的限制。”

“秦制”下的县域分割市场并不能带来全国性的需求,从而产生由需求诱致的生产能力的提升,哪怕在秦始皇所收到的数以千计的以“县”为单位的“上计”数据累加之后,“看似”拥有一个帝国的财富,却也只是“看似”罢了。

更不幸的是,这种制度安排下“市场主体”,根本没有动力从事那些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活动,生产效率的增进、技术的进步都变得不可能,经济增长没有动力,必然是长期的“停滞”,而这个“停滞”,恰恰是构成这一百四十年“静态稳定”的根本所在。

恰如哈耶克的理论,在国家层面上,一个“有效率的制度”是难以通过强制力实现的,因为随着制度适用范围的增大,“信息”的数量和复杂度呈爆炸性的增长,一个统一的中央计划局难以将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并制定出详尽无疑的制度安排,只能依靠制度内主体的博弈和讨价还价,结果就产生了内生的制度,这种制度减少交易成本,利用好每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使经济中的交易更为便利,生产的效率更高。

换言之,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必然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博弈,为了“公平”舍弃“效率”还是为了“效率”舍弃“公平”,这是我们熟知的左右之间的争论。

但是,在基于“有效率的制度”的讨论之外,仍然存在某种制度,“存在就是目的”。

经济与社会的强制性“静态稳定”,进而让“秦制”将天下的财富总量视为一个常量,所有问题都变成分配的问题,攫取的过程也根本不会考虑“放水养鱼”,“攫取”和“延续”是它唯二的目的。

这就是“秦制”,既不“公平”也不“效率”,它所追求的,仅仅是在掌控一切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攫取每一个个体的资源。

正因为“秦制”本身就不是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它的演化动因就根本不能从“战争”这种最需要“效率”的社会行为来找,恰恰相反,“战争”实际上是它的“敌人”,甚至是“掘墓人”。

过往的解释里,有西周到春秋、战国的历史进程是“战争”行为扩大化的进程,为了应对“大争之世”,各个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法”,来提升自身的“生产力”和“资源摄取”、“兵力动员”的能力。

事实恰恰相反,秦国为了应对战争所建构的“中卒”体制和魏国的“武卒”并无不同,只是扩大了“士”的来源,在编户民中选取“材力武勇者”担当战场上的矛头,而并非对整个军事组织进行全面的升级改造,临时征召的“中卒”和“屯卒”,都让他们的专业性远比不上真正脱产的“低级军事贵族”——“士”。

相对而言,秦国的军功授爵制对于“高爵血统贵族”还有减少制度变迁成本的妥协必要,让他们可以通过新的“军功授爵制”序列维持自身的高爵身份,但是他们的身份角色已经从贵族转变成了秦王的官吏,成为绝对王权下的一颗螺丝钉。

而“低级军事贵族”的存在却妨碍了“吏治国家”对基层血缘组织地粉碎,所以,他们的身份角色在新的“军功授爵制”中被模糊和混淆,但是,“士”之上的爵位,却根本从未对底层社会敞开,编户民阶层滑落的可能性要比阶层上升高得多,这一切,都不是为了“战争动员”的有效性,而恰恰是为了巩固基层社会“原子化”,进而维持“静态稳定”。

不仅如此,“镇压型国家”的存在就意味着巨大的制度成本。

为了遏制个人自由维持稳定,就不能允许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编户民的劳动力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配置,又把刑徒、官奴进行简单的生产支配,而不考虑委托代理问题和激励问题,“秦制”人力资源使用,虽然细致入微却根本毫无效率,甚至可以说是对一切经济学原则的反动。

与此同时,粉碎血缘群落的堡垒、消灭一切旧有组织,也让这个国家的生产效率再也提高不起来,道格拉斯·C·诺思在《暴力与社会秩序》中提到:现代发达国家每万人拥有的组织数量是最不发达国家的20多倍,而且呈现出越发达国家的组织数相对人口数量越多的规律。

社会、经济组织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以及组织数量巨大从而导致的组织间的竞争是经济体得以高效率运转的组织基础,而“秦制”国家的视角,除“官吏”以外的一切组织都不允许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消灭了国家的经济活力和潜力。

换言之,“战争”这种最消耗资源和国力的行为,并未促使秦国,乃至其余六国走向更加有效率的经济形态,绝不是因为战争的规模“太大”、“太专业”,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对手的“同频”,才导致了双边,乃至多边的制度塑造侧重于内,不约而同地指向了“攘外必先安内”。

这些,正是《秦砖》为广大读者展示的“秦制”图景,尽管其中有很多结论“反常识”,却绝对不“反科学”,这已然足够。

(本文系刘三解新书《秦砖》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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