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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规(从鉴定的综合判断到专家对通规的解释,再到个人对通规的理解)

2024年03月07日 靓嘟嘟

从《可靠性鉴定标准》的综合判断条款到专家对通规的解释

再到笔者对新通规的理解


王锁军

奥福科技有限公司

(原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我今天写《浅谈既有建筑鉴定与改造加固(十)》时,写到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中上部结构的整体牢固性鉴定的综合判断内容时,突然和昨晚专家公益讲座对《通规》的原则性条款的理解联系了起来,进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觉得很有必要和大家讨论一下,所以促成了这篇文章。这篇算是《浅谈既有建筑鉴定与改造加固》系列文章的一个插曲,但我觉得这个插曲非常重要,值得单独拿出来说说。还请大家继续关注《鉴定加固》的系列文章。


浅谈既有建筑鉴定与改造加固(十)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下)




一:上部结构子单元中的整体牢固性和不适于继续承载

的位移和变形的鉴定


上部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鉴定共三个项目,分别是结构承载功能整体牢固性不适宜继续承载结构整体侧向位移等三个项目的安全鉴定,我们已经说了结构承载功能鉴定项目,下面接着说剩下的两个。


结构整体牢固性鉴定,基本是综合经验判断,根据下表的四个项目根据标准7.3.9的原则综合判定其整体牢固性安全等级



【进入插曲】:

我们规范有很多原则性条款,无法规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只能具体情况由工程师来具体判断。换句话说,这样综合判断条款往往带有很大的个人主观性,但因为土木工程的特点,没有办法。规范很多原则性条款尤其新通规(既有鉴定加固通规表现最突出)把这个带有很大主观性的综合判断规定成了强条,这样其实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但这个没办法,只能要求我们正确的去理解

昨晚听专家公益讲课,提到如何理解《新通规》全文强条,很有意思,很有启发性,很值得深思

他说《混通规》规定的混凝土锚固长度应该综合考虑什么什么因素进行计算确定。


但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此时应该按原规范体系中的《混规》的8.3来计算:


这样原《混规》中的8.3具体计算方法的条款将变成了强制性条文。

专家说得似乎是对的,因为《通规》让你算,你没有别的计算方法(其它地方没有规定),只能按这个算,那这一条岂不是就是强条了。

如果按这个论点推下去,和新《新通规》中连带的传统规范的条款均将上升为强条,但哪条连带,那条不连带是没有客观标准的。比如《抗通规》的这条:

那《抗规》中的判定规则性的条款是不是也应该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如果有人说,这些规则性判断主观性太强,不应全部为连带强条,哪那些应该连带呢?那些不应该连带呢?

像昨晚的专家说的《混规》的8.3.4计算锚固的公式客观性强,所以可以连带称为强条。其实仔细想一想,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这个锚固长度的计算方法也是专家教授在实验室大量的试验,综合判断给出一个公式让工程师来应用的,所以带有很大的非客观性。有充份试验、实践数据的工程师也应该是可以突破的,至于如何应用还是应该让工程师自己去判断。就这条锚固计算来说,绝大部分工程师没有试验实践的数据支持,只好按《混规》计算了,就相当于强条了,但我觉得不应该理解成连带成为强条。

某著名专家对这个问题得观点有所启发。



我觉得可以这样理解《通规》的两种类型的条款(按该知名专家的分类),原则性条款是说:这个条款非常非常重要,你们工程师在设计时一定要重视重视再重视,谨慎谨慎在谨慎,必须搞清楚概念,不可只相信计算结果。至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你们自己去参考其它规范体系和你自己的对结构知识体系的理解去执行。

底线性条款(我觉得应该叫限制性条款更合理),是有明确的数值的,比如材料的强度,荷载的取值,按这个执行,没得说。


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

比如一个强势的父亲给儿子定了一个强制人生目标,必须执行,否则严厉的处罚等。

强制条款如下:

1:30岁之前必须结婚,并且必须是成功的婚姻,即娶一个好老婆。

2:35岁之前必须有自己的100平的住房和一部20万的汽车和100万的存款。

对比我们的通规,第1条属于原则性条款,且非常重要,实际比第2条的限制性条款重要的多。但第1条是非客观的标准,不过成熟的男人(如成熟的结构工程师)大概能判断出什么是好老婆,他大概率知道他父亲的标准。不过具体到某个细节,比如风尘女子从良算不算好老婆在他父亲眼里可能就不一定了,这就可能存在争论了,就像工程师对这些原则性条款的争论一样,不过这种争论一是不能避免(建筑设计的特点所决定),二是这种争论可以促进技术的发展,有时是有益的,必要的。


《通规》还有一些条款,既不能归于原则性条款,也不能归于限制性条款,是语言表达上绝对性条款(不知道是不是如字面所表达的那样的绝对),是应该尽量避免的。这些和传统的规范规定有很大的出入,需要规范编制组来解释,比如我系列文章中反复提到的语言表达绝对性的几条:





不过对于同时要求安全和抗震鉴定的条款,《通规》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对执行起来影响不大。


而上面另外两个问题,未来一定会产生很大的歧义,即使专家反复解释也不能消除,除非规范专家条文说明解释。其实编通规时尽量避免这种产生歧义的绝对性条款为好。


2022年4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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