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罗马(罗马史:在古代罗马社会中“庇护关系”是如何定义的?)
2024年03月25日 靓嘟嘟 浏览量:次
文| 拾得
编辑|明芃
作为古代罗马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庇护关系的内涵在这一过程中也得以不断扩展,从单一的私人庇护关系发展成为了对社群、城市乃至行省的庇护网络。
庇护关系的定义
对于庇护关系,古罗马作家奥卢斯·格利乌斯曾表示,受庇护人是“将自己置身于我们信任与庇护之下的人”。
甚至,在庇护关系双方沟通的信件中,往往也会更倾向于使用“友谊”这一用语,从而刻意淡化与庇护相关的表述。
这就使得庇护关系的定义似乎有些晦暗不明,但是克劳德·艾勒斯援引法学家尤利乌斯·保卢斯作品中对于庇护关系双方约束之条款,认为虽然罗马人自身虽没有给庇护关系进行严格的书面上的定义。
但是他们对于庇护关系有着非常清晰的界定规则,并且认为庇护关系与主奴关系以及婚姻中存在的从属关系有着一定区别,并肯定了庇护关系在罗马世界中的存在意义。
现代学者多米尼克·A·拜尔菲尔德在探究庇护制概念的时候,认为庇护制的研究关乎政治体制、派系与机制的讨论。
他甚至表示,庇护制的产生是社会不健全的表现。尽管拜尔菲尔德的观念多少受到了当代政治体制探讨的影响,缺乏代入情境,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庇护制的一些特征。
而理查德·萨勒则坦言,因为庇护制涉及众多,予以确切定义是一件难事。
从词源角度来看,表示“庇护关系”的拉丁词分别脱胎于“庇护人”和“被庇护人”,而两者也正是庇护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其中,“庇护人”源于“父亲”一词,反应了早期父权制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最早的庇护者群体,王政时代伊始的“氏族贵族”一词亦是源于“父亲”。
相对于“庇护人”在词源上所强调的父权性和主宰性,“受庇护者”和其构成的“庇护关系”在词源上则偏重于从属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现代学者通过对庇护关系双方缔结和维系方式的研究,再引入社会学等诸多学科视角的情况下,尝试着对古罗马庇护关系的定义给出自己的见解。
安东·冯·佩雷施泰因在参与相关词条的编纂工作的时候,认为庇护关系的缔结者要有四种来源:一种是“投降”,战败者在战事结束之后,往往恳请自己的征服者成为自己的庇护人,以期获得庇护。
第二种是“解放”,奴隶在得到释放之后,他曾经的主人便成为了自己的庇护人。
第三种是“投效”,被庇护人出于自愿之目的,主动投效于庇护人的麾下。
第四种是“出身”,庇护关系从关系双方的出生之时起便已经缔结,这就涉及到庇护关系的继承性。
佩雷施泰因对于庇护关系缔结情况的叙述无疑是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在吸取了佩雷施泰因的观点之后,布瓦塞万在其论文中初步定义了庇护关系。
他认为,庇护制建立在庇护人和被庇护人互惠关系之上。
庇护人能够运用他的影响力来帮助和保护他的被庇护人,作为回报,被庇护人会向庇护人提供特定的服务。
而巴迪安也在其著作中严格遵守了佩雷施泰因的范式,只是对具体的缔结情况加以了详细说明。
约翰·尼克斯在其著述中则将定义予以扩充,认为庇护关系是一种地位和资源不对等的双方之间相互的、具有持续性的、且不受法律约束而基于道德层面的关系。
同时,这种关系是没有正式的法律条文规定的,倘若庇护人和受庇护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满足,那么双方也不能提请司法审理。
关于庇护制的概念,虽然学界并没有达成完全的一致,但是涉及财产、权力与社会地位的依附与互惠关系,是学界认可的庇护制的主要内涵。
因而,结合诸位学者对于庇护关系的深入研究,可以将庇护关系理解为是地位不均等的两方之间,伴随着实际物品和服务交换以获取利益的互惠关系。
庇护关系必须是基于自愿的订立,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建立在强大的道德约束力之上的,因而其确立和运作都离不开必要之仪式。
在庇护关系中,双方都会对彼此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这种关系和随之而来的义务是公开的,并且具有一定延续和继承性。
与罗马传统意义上的主奴关系不同,庇护人对于被庇护的一方拥有提供庇护、提拔和建议的责任,而被庇护的一方也会做出相应的回馈,从而收获庇护人和公众的认可。
作为征服者的罗马人与其合作和征服的希腊城市之间互惠的庇护关系。
倘若以现代语境去看待庇护关系,人们会认为这是一种伴随着腐败和不公平的非法关系,但是在古代罗马,庇护关系在具有复杂社会效用的同时,也在罗马的演进历史中有着无可替代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