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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东-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注销指引

2024年04月19日 靓嘟嘟 浏览量:

作者:沈海东 娄积圆 三级律师

本文为作者独创作品,未经作者明确书面同意,禁止转载,否则追究赔偿责任。

一、新《公司法》施行后建议注销不常用的公司主体

新《公司法》施行后,新注册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由没有规定转变为五年内,存量公司股东至多被给予了八年的出资期限,如超过出资期限未出资的,股东在行政责任方面面临登记机关的罚款,在刑事责任方面甚至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新《公司法》同时要求公司董事向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催缴出资,董事不履职的,其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这一损失可能包括公司对于外部债权人的赔偿,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等。

因此,对于不常用的,没有足够资金补足认缴出资的公司,在公司没有债务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将公司解散清算注销,避免未来的实缴责任。

二、公司注销是否需要补足认缴的资本金视对外债务情况确定

(一)公司没有债务,可直接申请注销

如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对外没有未获清偿的债务的,可以直接申请注销,无需将认缴的资本金补齐。

(二)公司有债务未清偿,应补足未缴纳的资本金,补足后仍资不抵债应申请宣告破产

如公司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公司股东又决定注销公司的,不宜按照简易方式注销,应采取普通注销方式。普通注销方式需公司组织清算,按照新《公司法》237条规定,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因此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股东不可避免地需要补足未缴纳的资本金。

三、注销程序的选择

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两种主动注销的方式,分别为普通注销与简易注销。但在选择时,不宜盲目采取简易注销方式,应先对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梳理再做确定。

(一)普通注销的情形与程序

新《公司法》239条为普通注销程序的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一次完整的公司注销程序将包含以下步骤,涵盖解散、清算、公告、注销:

1.公司出现解散事由;

2.组成清算组组织清算、公告等(详见《公司清算指引》);

3.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4.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5.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如公司未按照法定流程进行注销,公司股东以及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董事,均可能对公司及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简易注销的情形与程序

新《公司法》240条明确了简易注销制度,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该制度的重点是全体股东应当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即确认公司无未到期债务,否则全体股东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公司可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注销信息,并公示20日。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公司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

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收到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从新《公司法》第十二章的体系来看,清算程序应当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

一方面,新《公司法》232条规定,本法第229第1款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解散事由出现时,应当执行清算程序。而简易注销的前提也是公司解散,那么简易注销前也应当清算。

另一方面,从新《公司法》240条简易注销的文义来看,“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表述实际上默认了清算义务人已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确认,股东签署承诺书、网络公告的行为也是在履行后续的清算程序。

基于上述理由,本文认为,如公司已完成简易注销登记后又出现未清偿债务的,除签署承诺书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外,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董事(新《公司法》确认公司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按照232条第3款规定对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默认为董事,亦可另作约定为他人)应当按照238条向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对公司董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于是,在选择注销程序时,应谨慎适用简易注销,简易注销无法帮助股东逃避债务,反而使得部分非创始股东从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被转化为需要为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甚至使得公司董事一并受到牵连。

(三)强制注销的情形与程序

除主动注销外,新《公司法》241条亦规定了被动注销制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满三年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强制注销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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