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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电影-侵权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3万元

2024年04月22日 靓嘟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颜君

“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蜀黍科技公司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优酷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须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认为图集涵盖剧集画面构成侵权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筒称涉案剧集)是一部优秀影视作品,原告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此,优酷网络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据了解,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著作权归属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上海剧酷文化公司将涉案剧集中国大陆境内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此后,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更名为优酷网络公司。

优酷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蜀黍科技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中,可播放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第一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该网站页面显示,图片集作者为“青青酱”,观看量6.9万。

被告辩称仅为平台图片属合理引用

对于优酷网络公司的诉求,蜀黍科技公司辩称,“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因此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

蜀黍科技公司还声称,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

关于原告所称的图片集,蜀黍科技公司认为,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且图片集仅涉及剧集的第一集,对58集的总剧集来说是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因此,蜀黍科技公司认为,自身并未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

此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卢正新、颜君共同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后认为,优酷网络公司基于授权获得了涉案剧集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涉案剧集主张权利。

关于涉案的作品,法院认为,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图解电影”是静态图片,两者分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但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电影或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通过比对,“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经公证可见,在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站上提供有涉案图片集,被告抗辩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然而,庭审期间,被告提交的后台记录仅载明被控侵权内容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邮箱、注册时间、上传终端手机IMEI号等信息,法院认为以上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集为真实用户所上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此外,法院同时指出,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合理引用与否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

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表达,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释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对于被告辩称的“图片集起到宣传影片的作用”,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对涉案剧集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法官庭后表示,此案不仅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也通过判决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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