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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律师详解“大学生与醉汉冲突被刑拘”:醉汉或担刑责,学生是否担责需考虑当时环境心理

2024年04月22日 靓嘟嘟 浏览量:

近日,济南一大学生与醉汉冲突被刑拘事件受到舆论关注,目前济南警方已经对该案提级办理,检察机关同步介入。15日,事发的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谢绝了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的采访。对于涉事大学生是否系正当防卫等问题,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其表示需要重点考虑所实施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若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应属于正当防卫。

大学生与醉汉冲突致其脑疝,校方拒绝回应

此前据红星新闻报道,今年3月31日晚,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内发生一起校外人员与学生间的冲突事件。

据家属与知情人称,3名醉酒男子假装外卖小哥隔着学校栅栏戏弄校内一名拿外卖的女同学。学生小超(化名)与另外两名男同学在校内检查禁止学生订外卖的情况时行走到此处,了解到该女生与校外3名醉酒男子发生了矛盾,随即与3名醉酒男子发生口角。

之后,3名校外醉酒男子往校门口走去,行至校园大门口,不顾校园安保人员阻劝,强行闯进校园,其中一名男子上前掐住小超脖子。小超感到呼吸窒息,挥拳反击,把男子打倒在地。男子倒地瞬间,头部撞倒在地。

此后,当地警方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当时警方判定为互殴,对方表示不想惹事,学生也表示不想惹事,双方就签了谅解书。”

但4月1日,小超父亲收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拘留通知书,小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受伤醉酒男子被送往医院后被确诊为脑疝,在医院做了开颅手术,现在已意识清晰,从ICU转到了普通病房。

15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了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

小超父亲和部分网友认为,是醉酒男子先动手打小超,小超属于正当防卫,但也有网友认为此事是“吵架升级为打架”。

4月14日,据央视总台报道,济南市公安局已经于12日成立法制、刑侦等多警种组成的专案组进驻济南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对该案提级办理,并邀请济南市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案件给予指导监督。济南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案件调查情况将适时公布,同时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检查外卖时发生口角,能否认定为合理制止行为?

据了解,涉事大学生小超是与另外两名男同学在校内检查禁止学生订外卖的情况时行走到事发地,了解到涉事女生与校外3名醉酒男子发生了矛盾,随即与3名醉酒男子发生口角,后在醉酒男子冲进校园的情况下与其发生肢体冲突。那么大学生小超在执行学校相关规定时发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是合理制止行为而非互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互殴通常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激烈的肢体冲突中相互打击、伤害对方,存在故意伤害对方的行为,而合理制止是为了防止危害行为继续扩大或者持续而采取的制止措施。

此次事件中小超具体的行为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判断认定,但他在执行学校相关规定时发生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制止危害行为继续发生或者扩大的意图,更加倾向于合理制止行为。

付建表示,一方面,这些学生是校内查订送外卖行为的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那么对于非法闯入校园的外来人员,这些学生当然可以制止,其具有正当的身份。另一方面,面对不法侵害,任何人都可以见义勇为,去阻止不法侵害持续,这是刑法第二十条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当事学生的行为有正当的法源。

校外人员入校骚扰女生率先动手,应承担什么责任?

济南大学生与醉汉冲突至对方脑疝事件发生后,上游新闻记者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到,近年来,校外人员进入大学校园骚扰在校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

去年11月1日,网络视频显示,湖北省武汉市湖北大学图书馆外,该校一对学生情侣跟校外人士产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11月2日,学校党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11月1日17:20左右,校内图书馆前,社会人员马某、丁某与该校两名学生发生冲突。事情发生后,湖北大学和辖区派出所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置。经调解,双方已于2日1:20左右签订了谅解书并相互致歉。

此外,去年9月27日,有网友发文称,一名中国政法大学的女生在寝室惊醒,发现自己的大腿正被一陌生男性抚摸。9月27日深夜,中国政法大学保卫处发布情况说明:

9月27日凌晨4时许,一校外男子从学校昌平校区南门机动车通道潜入校园,进入竹2学生公寓一学生宿舍,保卫人员接警后及时赶到,将该男子带到值班室,移交公安机关。目前该男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中国青年报2017年报道,中国高校传媒联盟针对“高校校园安全问题”,向全国100余所高校的601名大学生发布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58%的受访大学生在校内遭遇过校外不明人员的骚扰;65.24%的受访大学生表示,虽然自己没有遭遇过不明校外人士的骚扰,但周围的同学中有遭遇过。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民法典》《刑法》,校外人员骚扰女生闯入校园打人,首先侵犯女生的人身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学校属于公共场合,入校打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还实施暴力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承担刑事责任。用暴力行为造成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

学生被打后还手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应判定正当防卫?

对此,付建认为,对于是否符合正当防卫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4.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5.意图要件: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针对济南大学生小超面临的情形,需要充分考虑防卫人小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环境和心理。本案不法侵害人将小超锁喉,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严重的会窒息死亡,此时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危险性,危害行为正在实施,对于小超的生命安危造成严重威胁,为保护自身安全,小超实施挥拳反击行为,符合上述正当防卫的起因、对象、时间与意图要件,行为限度没有超出危害行为限度,在制止不法侵害之后没有继续实施防卫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有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讨论多引发舆论关注,其中“8·27昆山持刀砍人案”关注度最高。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8月27日21时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轿车与自行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轿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自行车车主,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轿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汤皓 部分资料综合自 中国青年报、红星新闻、半岛都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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