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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书-细节披露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隋某某、王某甲介绍卖淫案起诉书

2024年04月22日 靓嘟嘟 浏览量:

近日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

起诉书(隋某某、王某甲介绍卖淫案)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花园村**屯,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镇**村**街**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座**座**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隋某某、王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16日)。在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出示案件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经刘某介绍,隋某某安排翟某某到三里附近格林豪泰酒店向嫖客孙某某卖淫,收取嫖资1000元;

2019年6月26日,经刘某介绍,隋某某安排孟某到三里附近格林豪泰酒店向嫖客石某卖淫,收取嫖资1000元;

2019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隋某某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多次为卖淫女王某某招揽嫖客,介绍王某乙卖淫。2019年9月16日,经人介绍隋某某安排卖淫女王某乙到泰山区假日美地酒店一房间内向嫖客吴某某卖淫,收取嫖资1400元。

2019年8月11日,王某甲向苏某介绍卖淫女崔某在天外村一家连锁酒店内进行卖淫,王某甲收取嫖资1500元,支付崔某900元;

2019年9月22日,王某甲向黄某某介绍卖淫女崔某,崔某安排其妹妹崔某在泰山区**号楼**单元**室卖淫,王某甲收取嫖资300,支付崔某300元

2019年7月21日,经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王某甲联系隋某某安排卖淫女王某乙在泰安市宝龙福朋酒店一房间内向周某某卖淫,周某某支付嫖资2600元,王某甲收取嫖资1300元,支付隋某某1000元

2019年9月14日,经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王某甲联系卖淫女崔某在擂鼓石大街如家宾馆一房间内向周某某卖淫,周某某支付嫖资1300元,王某甲收取嫖资800元,支付崔某400元。

被告人隋某某、王某甲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14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王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王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隋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两年,并处罚金;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孝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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