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过户-民法典合同转让的规则和效果实务分析
2024年04月22日 靓嘟嘟
民法典合同转让的规则和效果实务分析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从理论上讲,合同转让属于广义合同变更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采取了狭义合同变更之意,其规定的合同变更仅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在《民法典》中被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民法典》体系下的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一方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本文从实务角度论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应当具备的要件、适用的规则,以及法律效果。
一、合同转让应当具备的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实质,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包含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移两方面的内容。既然包含合同义务的转移,当然应当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一方当事人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除了应当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还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其一,债权债务合法且具有可转让性。从债法上讲,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就是对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该债权债务必须合法且具备可转让性要件。
其二,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内容是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进行转让,只有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才能即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才可以发生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可能。
二、合同转让应当遵循债权转让、债务转移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从债法上讲,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就是对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因此,《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全部规范,构成合同转让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具体包括:
其一,遵循债权转让除外情形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遵循上述债权转让除外情形的规定。
其二,转让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催告同意。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时,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未表示同意的,债务人或第三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等明示的方法明确表示同意,该转让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催告其同意。如果对方当事人虽然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等明示的方法明确表示同意,但是,其已经向第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接受了第三人履行的债务,可以认定其同意该转让方当事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一并转让。
其三,遵循从权利和从债务一并附随转让的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转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情形下,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专属于转让方自身的合同从权利不附随转让,第三人不承担专属于转让人自身的从债务。
其四,遵循抗辩权转移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情形下,对方当事人对转让方的抗辩权,可以向接受转让的第三人主张,第三人可以主张转让当事人对合同对方当事的抗辩。
其五,遵循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时的抵销权行使规则。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有两种:其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其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如果其对受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享有债权,且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主张抵销。但是,就转让方当事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第三人不得向该对方当事人主张抵销。
三、合同转让后的法律效果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发生了合同主体改变的后果,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改变。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后,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转让方退出了合同,原合同关系消灭。接受转让的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和对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新合同关系下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同原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四、合同转让对保证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对保证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的效力,分别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对保证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的效力。对此问题,本人在《民法典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则及效力实务分析》、《民法典合同义务转移规则及效果实务分析》二文中已有详细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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