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性-10年前的社保还能补缴么?答案是可以的。社保补缴不受时效限制
2024年04月22日 靓嘟嘟 浏览量:次
王女士2022年到龄退休。退休前查询个人养老保险权益信息时,发现2012年前后好几年社保缴费基数仅为60%,与王女士当时的实际薪资水平差距很大。王女士通过社保局稽核部门追缴了10年前未足额缴纳的社保。经过追缴,王女士那段时间的缴费指数从60% 基本还原到了200%左右。
1、社保补缴不受时效限制的基本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
上述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稽核职责未设置追溯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此条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稽核不适用此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一、关于追缴时限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人社部官网链接: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hgl/jytabl/jydf/201711/t20171105_280728.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王女士在学习掌握了以上法条后心里慢慢有了底气,最终逐一让单位补足了社保费、利息以及滞纳金,维护了自己的社保权益。
如果您也有单位的社保欠费,不论是不及时,还是不足额,也可以参考以上法条,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社保权益。
备注:
1、王女士类似的判决案例网上不乏少数,搜索关键词“社保缴费不受二年时效限制”。本案所提及的社保补缴属于企业参保人员劳动合同补缴类型。请注意区分。
2、企业参保人员劳动合同补缴关键证据: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工资流水非常重要,重要性超过劳动合同!因为工资可以证明事实的劳动关系,同时也证明个人的实际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