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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以案释法|关于仲裁的法律规定,你了解吗?

2024年04月22日 靓嘟嘟

10月25日,FF(法拉利未来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紧急救济结果出炉,但其和恒大的仲裁并未结束,仍将继续。那么仲裁,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儿?

01

仲裁机构要明确

兰天涯(提供木材方)与李海角(支付价款方)订立木材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木材质量问题,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机构仲裁。但兰天涯是第一次接触仲裁,于是他请了自己身边懂法律的朋友对仲裁协议进行把关。

法律提示

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2、《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包含请求仲裁的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材料中兰天涯与李海角签订的仲裁协议中只约定由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并且北京有三个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因此,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兰天涯与李海角需通过补充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02

提出异议要及时

兰天涯(提供木材方)与李海角(支付价款方)订立木材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木材质量问题和支付价款问题,由地处北京市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仲裁。后因李海角未按约支付价款,兰天涯向北仲申请仲裁。在第一次开庭时,李海角未出庭参加仲裁审理,而是在开庭后的第二天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受理李海角的申请。

法律提示

《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材料中李海角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是在第一次开庭后的第二天,错过了法律赋予的时间节点,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没有受理。

03

仲裁范围有限制

兰白云与李黑土是对新婚夫妻,结婚一个月,两人多次发生争吵,感情已经破裂,于是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解除婚姻关系,贸仲最后未受理他们的申请。

法律提示

法律提示:《仲裁法》第2条规定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的仲裁范围。《仲裁法》第3、第 77条规定了不得仲裁的三类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04

仲裁保全要分清

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在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烟叶质量发生争议,应当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长江公司交货后,黄河公司认为长江公司提交的烟叶质量与之前约定的不符合,而且烟叶正在霉变,故黄河公司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

法律提示

1、仲裁前保全和仲裁中的保全提出申请的主体是谁?

仲裁前保全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仲裁中保全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保全申请或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保全申请。

2、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何地法院管辖?

国内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涉外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何地法院管辖?

国内仲裁: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42条第1、第2款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涉外仲裁证据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05

仲裁执行与不予执行

兰某根据与李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作出后,李某拒不履行,兰某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李某以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兰某伪造为由请求不予执行该裁决。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所述无任何根据,没有支持李某的主张。

法律提示

1、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哪些情形可以请求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274条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藏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仲裁法解释》第27、第28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配图来自网络

供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先鸿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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