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费-逐条学习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十)
2024年04月22日 靓嘟嘟 浏览量:次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350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延续了上述条款的规定,义务人新增“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并将“许可人”纳入权利人范围。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与《合同法》第350条相比,本条增加了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对未公开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新规则。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受让的技术,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被许可使用的技术,有的尚处于秘密状态并未公开,有的技术虽然已经公开,但是相关的背景资料、技术参数等仍未公开,需要保密。由于这些秘密对当事人的利益重大,一旦泄露,将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和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一旦泄露,造成让与人和许可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50条只规定了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负有该保密义
务,没有规定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负有该保密义务,有所疏漏,本条予以补充,完善了技术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保护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四 案例
张某某与潍坊雷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2年6月20日,原告张某某(乙方)与被告雷曼公司(甲方)签订《技术转让合作协议》,张某某向雷曼公司转让促生长产品技术配方,雷曼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200万元。该协议第10条规定了甲方的义务,其中包括“对乙方提供的所有配方,甲方必须做到严格保密”。合同订立后,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雷曼公司履行支付技术转让费的义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的条件为产品验收后,雷曼公司确认标准验收试验成功。而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转让的技术秘密配方“经雷曼公司按协议约定验收,达到约定标准且已经交付”的事实。在全面考虑、综合分析双方协议的约定及双方的履约行为基础上,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与雷曼公司签订的涉案《技术转让合作协议》生效条件尚未成就,该协议并未生效,张某某要求雷曼公司向其支付技术转让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 解 析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的义务。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所附条件已经成就,人民法院因而认定《技术转让合作协议》并未生效,被告不承担支付转让费的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除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的义务外,还负有依约保密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871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本案中,涉案协议对受让人的保密义务作出了约定。待涉案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后,受让人雷曼公司除依约负有支付转让费的义务外,还应承担保密义务。